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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华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00道必考题解读 - 单选题(026-030)

  原标题:张建华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00道必考题解读 - 单选题(026-030)

  【0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未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D)。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未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责任约谈”就是我们俗称的“喝茶”。当然,这里面的“喝茶”并不是谈人生、谈理想,而是你做得不对或者表现不佳,监督管理的机构找你谈话的。如果你表现优越,就不是“约谈”,而是“座谈”,分享你成功的经验。

  【027】食品生产企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B)。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公安机关商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既然是有犯罪的嫌疑,就应当交由专业的公安机关来处理。因此,食品的生产经营属于高危职业,丝毫都不能含糊。一旦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就可能触犯了法律和法规要求,罚款还是小事,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028】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D)。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这三招非常狠!这还没完,还要罚款。当然,罚款不是几千几千地罚,而是十万打底,按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这是一个巨额数字,如果货值在100万,也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罚款的金额可达1500万-3000万元!如此高额的罚款,不要说一个中小型企业,就是一个国际化的大公司,也会感觉很惨。

  【029】关于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说法,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C)。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这个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的人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款规定了在4种情形的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若情节严重,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要很清楚自己哪里做得不到位今后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030】食品生产企业在一年内(C)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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